咨询热线:
156-4056-9618

王红峰工伤赔偿一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 上诉人安阳晨光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

上诉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魏法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闫 海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乔艳梅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