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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1

4月28日上午,沈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5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公布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报、辽宁日报、辽宁法制报、辽沈晚报、辽宁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沈阳晚报、时代商报、华商晨报、政法专刊、沈阳广播电视台等10余家驻沈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主任致新闻发布辞,介绍了2015年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我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同时公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表示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及影响力,为建设创新型沈阳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新闻发布会后,市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长吴松就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和司法保护工作亮点接受记者采访。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先用权抗辩——于洪国与于权国、于盈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先用权作为对抗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相同的方法;2、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中对于原有范围的理解,应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技术方案具有限定作用――赵某某与辽阳星德大型钢管厂、辽宁鸿象钢管有限公司、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太原华科信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三、侵犯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判定标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的侵权判定,除了应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还应审查被告是否存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四、不当使用企业字号行为性质的认定――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应按照侵害商标权纠纷处理。


五、医疗著作中医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认定――王某某与高某某、某某医科大学、上海某某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疗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绘画者的技能,而不是所要表现的医学对象,同整个医学著作的作品性质有区别,能够独立构成作品。美术作品都属于创作者的主观意识体现,只能反映出作者的意志,医学著作中的医学美术作品的作者应当是画家,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下,应当认定为职务作品。


六、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沈阳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商业诋毁的认定,应重点审查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虚伪的事实误导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七、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审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乐品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市霖聚缘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认定可以从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判定;2、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应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显著性。


八、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谢某某与沈阳市和平区都客来食品商行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经营者是否实施了低价倾销的行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审查:1、客观上是否低于成本进行销售。这里的成本应以企业自身的个别成本为依据,具体包括进货价格及相关运费等。2、主观上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故意。主要从销售持续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客观行为来判断。


九、如何理解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沈阳消防器材厂与沈阳消防器材厂修配分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旨】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擅自应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的行为,如果由于历史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冲突,且行为人的使用行为不具有“傍名牌”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是侵权的行为。


十、签订有效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要件――解强与王晓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的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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